宁海县青少年活动中心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本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 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宁海县青少年活动中心。住所:宁海县跃龙街道正学路169 号。 第三条 宁海县青少年活动中心是经县委编办批准,由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宁海县委员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四条 宁海县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为青少年成长成才提供服务。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开展青少年校外科技体育、文化艺术、劳动 实践、自护体验、国防教育和对外交流等公益性教育教学体验活 动;协助做好全县少先队组织建设和主题教育实践工作;协助共 青团组织做好“青”字号工作。 第五条 宁海县青少年活动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宁海县委员会。 第六条 宁海县青少年活动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宁海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七条 宁海县青少年活动中心的权利与义务:坚决遵守法 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八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宁海县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宁海县委员会的权利 (一)提出宁海县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宁海县青少年活动中心负责人、主 任、副主任; (三)审核(核准)宁海县青少年活动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宁海县青少年活动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宁海县委员会的义务 (一)支持宁海县青少年活动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行开展业务活动,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宁海县青少年活动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宁海县青少年活动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宁海县青少年活动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宁海县青少年活动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条 本单位根据《党章》举办单位有关规定,本单位不4 设立党组织,所有党员并入共青团宁海县支部委员会,党建工作 在共青团宁海县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定期开展党员活动,如利用“周二夜学”时间,认真学习《党章》、《纪律处分条例》等,加强党员思想政治建设;开展组织谈心谈话活动,通过谈话,及时对党员甚至全体教 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党员下沉社区、街道,开展垃圾分类、文明城市建设等多形式党员志愿服务活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一条 本单位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本单位在共青团宁海县委员会带领下认真贯彻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 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 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共青团宁海县委员会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四条 配合共青团宁海县委员会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和督促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建工作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五条 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是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讨论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组织内通报,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六条 共青团宁海县委员会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 共青团宁海县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组织领导职数严格按照机构编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单位设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其他有关工作均并入共青团宁海县委员会。 第四章 行政管理组织设置和运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 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 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制定青少年活动中心发展规划和行政工作计划;布置阶段性和日常性的工作任务,研究完成任务的方法与要求,检查、总结6完成的情况;研究、决定青少年活动中心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主持,成员必须全部参加。如确实不能参加的,可事先将讨论事项告之,并征询意见,然后在会议上介 绍缺席者的意见,最后,由主任集中讨论意见。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讨论的议题在开会之前先由班子成员做好充分准备,然后提交讨论。 根据需要,讨论问题时,可请个别中层干部或具体经办人员列席会议,方便讨论。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 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考核和单位职工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鼓励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职工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本单 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大会每半年至少召开 1 次,由工会召集,7 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教职工通过。教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工作报告,讨论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方案、财务 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青少年活动中心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 (三)讨论教职工的福利费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 (四)监督青少年活动中心各级领导,定期民主评议干部; (五)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教职工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教职工大会要尊重和支持主任行使职权,维护主任的指挥权威。主任 要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大会参与管理青少年活动中心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为教职工大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职工大会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六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教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8 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条 本单位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和使用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 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本单位接受捐赠和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国资)、税9 务、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 章程的制订 本单位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 订案),广泛征求单位教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教职工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举办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五)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章程的修改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教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依照本章程第三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主任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宁海县委员会、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宁海县委员会、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是宁海县青少年活动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本单位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宁海县青少年活动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